安阳市殷都区水利局将漳河河道资源违法拍卖反映材料

2021-06-19 09:32: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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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张金河,男,1976年1月29日生,汉族,系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都里镇都里下街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410522197601291354,电话:13569080628本人与2009年注册安阳龙潭山庄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于2013年变更成安阳金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都里镇南阳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期70年,主要经营“豫北第一漂”旅游景区,现已经营12年,2020年10月,殷都区水利局在没有做出任何通告的前提下,通过暗箱操作,里应外合,将漳河河道资源违法拍卖给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并默许相关人员强行拆除我公司合法经营的漂流景点,在拆除的过程中多次使用暴力,造成本人及家人朋友精神及身体多次伤害。现本人实名举报安阳市殷都区水利局及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通过利益输送操作违法拍卖、违法分包漳河河道,并通过违规手段操控地方势力对安阳金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法经营的漂流景区进行暴力拆除,其性质恶劣,其行为发指!其天理难容!恳请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后依法办理,并依法赔偿本人及其伤害的家人朋友经济损失。


一、事件概述

     近年来因国家对生态环境和空气污染的保护力度大,开山劈石管控严格,于是漳河河流的砂石自然而然就变成了宝。安阳市殷都区水利局为帮助某些人达到不法目的,尽然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采用“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手段,将漳河河道以治理名义,违法拍卖、分包给第三人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同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具体内容

      (一)合同概要:2020年10月12日,安阳市殷都区水利局与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DSL001号《合同书》,合同记载,依据“海委漳河上游局关于实施《漳河张各台至观台河段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的会议纪要”及“殷都区政府会议纪要”由安阳市殷都区水利局(简称发包人)实施漳河小跃峰拦河坝至南阳城桥上游河段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现由河南省瑞德拍卖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形式,依法依归将漳河小跃峰拦河坝(河道桩号33+788)至南阳城(河道桩号38+666)4.878公里河段生态修复工程弃料约322500立方米出让给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承包人)并确定其为中标人。拍卖成交价967.5万元。
      合同第三条约定,生态修复施工,1.计划施工日为期2020年10月20日-2021年6月20日进行。2.治理内容为:河道归顺、岸滩平整、岸滩绿化三部分工程。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漳河张各台至观台河段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施工作业,按方案确定的许可范围和方式进行生态修复,按修复治理实施方案进行修复治理。承包人施工作业期间应全程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施工作业全部结束后交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对修复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通过。3.承包人承诺案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事实,完成及缺陷修复。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拍卖成交价5%的施工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无息返还。
     合同第四条约定:最终结算。1.安阳市殷都区水利局在生态修复治理完成后对岸滩平整、岸滩绿化工程费用进行核算,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根据审定结果按照实际工程费用的95%向承包人结算,剩余5%为质保金,自审定结果确定之日起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二)该合同系无效合同,同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具体理由:
    1.未开工、先弃料,不仅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事实。合同拍卖的是“4.878公里河段生态修复工程弃料”,根据常识也能理解,所谓弃料,应当是河道平整、生态修复工程完工后,产生的废弃石料。但从项目目前的状态而言,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进行生态修复项目,现场也没有施工标识牌等依法应当公示公开的信息。
    不法商人是直接开挖,昼夜运石,大量采挖河道,且没有任何标准。深则三到七米,宽则几十米至百米之多,对整个漳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群众多次自发阻止该违法行为,均遭施工方打压致伤。懂法的少部分地方官员也认可老百姓的行为,为避免老百姓被对方的黑恶势力打伤,都里镇派出所民警昼夜在现场保护群众。但更多高官,依仗一纸不法合同,打压群众,公然为违法者撑腰,难道这么明显、这么低级的手段,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真的就没有敢指出来吗?当地政府真的就没有一丝收敛吗?地方官员伙同不法商人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目前项目地区还在不停的被挖掘,每天到河道拉砂石的重载车辆达1000多辆,车辆排成长龙,附近的乡村道路也被严重破坏。
    2.应当招标未招标,拍卖行为掩私利。从上述合同表述的承包人与发包人、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可知,该合同名为“河道工程弃料拍卖合同”实为“河道修复治理工程承包合同”。属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隐瞒真实情况订立的无效合同。
    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000年国务院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规定第四条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同时在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从殷都区水利局和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不难发现,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河道整修治理后,应当由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局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属于利用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殷都区水利局通过一纸“阴阳合同”将河道修复工程违法发包给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违法法律应追责,法律无情责难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安阳市殷都区水利局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将上述应当招标的工程假借拍卖形式发包给相关公司,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违法开挖,倒卖砂石,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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